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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啟自新。 ㈤至被告雖於審理時請求緩刑之宣告(見本院卷第75頁),惟 其甫於111年間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自不 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0號 原 告 張純英 被 告 林樹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 原 告 陳秋豔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 蔡明樹律師 被 告 藍崧豪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21號 原 告 陳世雄 被 告 林樹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啟自新。 三、緩刑之說明: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 參,其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3月,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宣告緩刑之法定要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
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