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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70號 原 告 林鴻襦 被 告 張勝天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 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就犯罪事 實一、㈠而言,被告雖與鍾宏玉、「阿弟」共同為本案犯行 ,惟依前開說明,該部分主文中爰不另記載「共同」,併此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6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僑珊 彭采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彭首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㈢另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業已函詢受刑人而賦予其表示意見 之機會,受刑人對此未有任何表示乙情,有本院刑事庭定應 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暨其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參。是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
所示。 ㈢另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業已函詢受刑人而賦予其表示意見 之機會,受刑人對此則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刑事庭 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1份存卷可參。是受刑人表 示意見之權利已獲保障,附此敘明。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㈢另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業已函詢受刑人而賦予其表示意見 之機會,受刑人對此表示無意見乙情,有本院刑事庭定應執 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存卷可參。是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權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徐畹茜 被 告 戴郁鈴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