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監護宣告之說明: 按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 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 ,施以監護,其期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2 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 示。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因附表所 示各罪尚無宣告多數罰金刑,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 此說明。 四、至上開數罪併罰中之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
所示 。 四、至上開數罪併罰中之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揆諸上開說明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併予敘明。末查,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嘉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所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刑法第41條 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要 件,是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 6,700元,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查獲之白色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1.3098公克),檢 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查獲之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0428公克),檢出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 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 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 本案經檢察官黃若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