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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8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李宗憲 債 務 人 黃介擎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許培文 相 對 人 黃月伶 張文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信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謝志偉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俊儒拍賣抵押物事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以慶、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建 隆、郭盈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富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 對 人 BELISARIO GENEVA CLYE MANALIGOD(妮娃)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