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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原 告 呂學課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雍博律師 被 告 呂理奇 訴訟代理人 陳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潘豐隆 被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龍 被 告 黃忠標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忠標間請求租金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朝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姆斯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153號 原 告 李照墉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 告 林秉宏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6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 告 羅思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9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 告 陳建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9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林詠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1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翁紹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被 告 王祐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鄭正福 被 告 曾新甯 上列當事人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2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曾綉純 被 告 陳薌婷 上列當事人
第3項所示。至原 告繳納之裁判費逾訴訟費用額1,000元部分,則因原告減縮 訴之聲明,而不得列入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張毓涵 被 告 吳永勝 訴訟代理人 劉修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950號 原 告 林依文 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 被 告 劉青騰(原名:劉東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 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