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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對本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英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紜希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詹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
,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 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 。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 業所得稅
,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 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 。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 業所得稅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王敏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被 告 吳錦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6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被 告 阿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77號 原 告 李旻哲 被 告 林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所示,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請原告應於7日內,一併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起訴狀記載之原告姓名與彰化縣和美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 錄之記載不同,請確認原告之姓名究為羅麗「真」或羅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19號 原 告 蕭美蓮 被 告 潘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 2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 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三、此外,請原告於5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以維權益: (一)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照影本,原告如非車主, 請陳明請求車損費用之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張建中 被 告 楊雅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0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鍾焜泰 被 告 王浚澍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3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徐至恩 訴訟代理人 張濬和 被 告 張剛瑋 上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4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鍾 被 告 胡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