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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醒民 何濂 王玉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連謀間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原 告 程珮柔 鍾玉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律師 被 告 張育銘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6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6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陳文太 被上訴人 陳銘娜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康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之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陳金女 被 告 吳霈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1 1年度金簡上字第135號)提起附帶民事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案件,上訴至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原告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被告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又本件被告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兩造因合作臺南市七股區光復生態實驗小學(下稱光復實驗小學)東棟教室重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施工事宜,而於111年1月27日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系爭協議書第1條約定由原告先行支付施工所需材料之費用,被告
第1至3項所示之本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外則為無據,應予駁回。又兩造各自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之。另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添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長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返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 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第1項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朱潤堂、吳雅惠蘭為系爭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系爭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主文第1、2 項就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 予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
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 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 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至僅有道 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 焉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3號 債 權 人 國泰鄉野大地管理委員會 代 理 人 王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銀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維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高百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