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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9號 原 告 劉志賢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月2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B468348號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9號 原 告 吳嘉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1月4日竹監新四字第51-B32V72196、51-E00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41號 原 告 周坤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傳真書函檢附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 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北監宜裁字第43-QQ0000000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45號 原 告 蔡少蘴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2年4月14日桃交裁罰字第58-ZAC133234號違反道路交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52號 原 告 許淑蝙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出行政起訴狀,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轉送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陳宣每 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1號 原 告 莊立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2年8月 9日法矯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楊翔宇 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 3日衛部法字第112003151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