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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 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欄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第十四項 關於「許弘鈞即許國明」記載,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許弘鈞 即許國明」記載,均應更正為「許弘鈞即許國銘」。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第 十二項,均重覆記載「被告葉子詩
。至被繼承人之其他 繼承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 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 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 採擇,而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 更生方案時,亦應依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 境衡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349號 原 告 李妙香 被 告 張協彪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陳宜姍律師 上列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581號 原 告 羅宥昀 被 告 張茹茵 (現於法部務○○○○○○○○○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608號 原 告 黃銘洲 被 告 李慈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4號 反訴原告 葉耕彰 反訴被告 葉炳良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反訴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反訴原告與相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47號 原 告 黃貴保 訴訟代理人 陳新佳律師 被 告 陳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51號 原 告 曾建樺 被 告 春明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
所示。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共八點如下:(見卷二第42頁筆錄) (一)被告於112年1月15日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家欣樓餐廳 )召開112年度派下員大會(即本次會議),同時舉行第 二屆管理人及監察人之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吳欣蓉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季倉律師 被 告 張芸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憲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姜敏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郁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林易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83,940元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湯以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282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陳怡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