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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920元,... 尚應補繳166,639元」,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312元, ...尚應補繳64,03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欄中關於「...分別為張文芳、張慧芳、 隋隆權、隋濟美、隋育樂、隋隆生之承當訴訟人」之記載,應更 正為「...分別為張文芳、張慧芳、隋隆權、隋隆生、隋濟美、 隋育樂之承當訴訟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王舜儀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律師 被 告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賴俊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均榮營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俊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子桓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韋伶 一、債務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辰翃即李永富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珠 一、債務人應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穎杰即李潔杰 一、債務人應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聖文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黄子晏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佳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暉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威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宥成 一、債務人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