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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3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63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呂宜哲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69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被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697號 原 告 楊惠志 被 告 鄭永強 訴訟代理人 呂政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葉俊麟即八德計程車行 被 告 平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453號 原 告 蔡明娟 訴訟代理人 陳室銓 被 告 鍾秀娟 訴訟代理人 樂嘉耕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70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原 告 廖慧婷 訴訟代理人 楊培煜律師 林明賢律師 蔡文彬律師 廖欲堯 被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4號 原 告 馮菊貞 被 告 寶殿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國弘 訴訟代理人 李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莊智超 被 上訴 人 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雪玲 訴訟代理人 許庭維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16號 原 告 錢進義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施淑美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