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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38號 原 告 龔純貞 被 告 張 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82號 原 告 AE000-K112017(真實年籍姓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律師 被 告 蔡博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69號 原 告 曾慈恩 被 告 王翊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46號 原 告 莊佲翰 被 告 葉家佑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號00樓之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志忠 選任辯護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邱柏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上列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志忠 選任辯護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邱柏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上列
。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所示之刑,併諭知如 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空氣槍1枝,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恐嚇犯行所 用之物(見偵卷第92頁及本院易卷第81-82頁),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本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揭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雖因一時失慮,致罹章 典,惟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歷此偵查及科刑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 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何宇文 葉雲美 被 告 許把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2314號),經原告 提起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行所竊得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