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 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甚允洽,應予維持,被告上 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應予維持。 被告仍執前詞提
。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暐勛、張羽忻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 成分,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 與其內之毒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2枚 ,爰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
所示之刑,暨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偽造之尚紅公司大小印章各1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另如 附表所示偽造之尚紅公司大小印文,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 定沒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所示,以資懲儆 。 三、沒收: ㈠犯罪所生之物: 就事實欄一、㈡所示偽造「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公證處」之 公文書,已由被告壬○○交予告訴人丙○○,自非被告壬○○、辛 ○○暨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所有,而
所示之刑,並 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華南銀行帳戶而取得 對價之情形,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所提供之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郵局帳戶而取得對價 之情形,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所提供之郵局帳戶,
所示之刑。 四、沒收 被告向共犯鍾燕竣所收取之款項,已交付共犯黎程莆,僅向黎程莆取得報酬5,000元等節,業據其供述明確(見偵字卷第129頁),則僅該5,000元為其實際犯罪所得,既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
」欄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程度,知悉犯罪集團為 掩飾不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蔡黃淑華 被 告 曾翌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賴正宗 被 告 曾翌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