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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亨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舜 以上原告與被告九洲精密刀具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汪認份 林國輝 曾岫嫺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郭庭妏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莊榮華、劉奕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 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3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急診收據、 住院收據、醫療費用償還保證書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 ,既於言詞辯論期
第1項所示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與新竹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貸款契約(即借據)、分攤表 、
第1項所示。 三、被告劉寵惠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其餘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606號 原 告 魏楚云 訴訟代理人 魏文信 被 告 張永明 訴訟代理人 謝春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 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4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9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5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112 年12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