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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67號 原 告 羅富田 被 告 林憲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93號 原 告 何嘉怡 被 告 陳昱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68號 原 告 勞福堂 被 告 黃士育 上列被告因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4608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黑色玩具短槍1把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槍是朋友的玩具槍(見112年度 偵字第57436號偵查卷第6頁、113年度偵緝字第796號偵查卷 第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鈺瀅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韋翔 李悅 共同訴訟代 理人暨送達 代收人 王子豪律師 被 告 黃俊生 上列被告因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蔡方瑜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被 告 高勝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910號), 經原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楊建紅 被 告 林佩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59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鄭○宇 鄭○軒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鄭○勛 陳○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鄭智偉 鄭可欣 被 告 汪鴻文 上列被告汪鴻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張素美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莊孟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660號), 經原
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