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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894號 債 權 人 陳冠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伃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96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余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96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建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96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江俊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97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許輝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98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楊炘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9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宋岳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
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
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宸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