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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林義次 被 告 林蔡淑美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臺幣(下同)176,700元(計算式: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蘇奕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吳定 綻、永浤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楊志期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54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倪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良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俊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政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柏瑜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吳柏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順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650元,應徵
所示之各項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 原告所指之被告究為何人,亦無從確定該等被告之當事人能 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依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士 訴訟代理人 吳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綉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張純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科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黃語喬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素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陳品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翟美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宸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李霈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芮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76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楊鳳瑛即楊張金桂之繼承人 楊國榮即楊張金桂之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