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一、四至十二所示之物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
第1項至第4項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癸○○、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 懲。 肆、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
所示,以示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查被告未因此部分犯行取得任何對價乙節,業據被告陳明在 卷(見本院金訴291卷㈡第372頁),卷內復無任何積極證據 足證被告就此有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自無庸就犯
所示,以示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查被告未因此部分犯行取得任何對價乙節,業據被告陳明在 卷(見本院金訴291卷㈡第372頁),卷內復無任何積極證據 足證被告就此有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自無庸就犯
所示,以示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查被告未因此部分犯行取得任何對價乙節,業據被告陳明在 卷(見本院金訴291卷㈡第372頁),卷內復無任何積極證據 足證被告就此有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自無庸就犯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90號 原 告 曾○威 法定代理人 張○媚 訴訟代理人 曾榮財 被 告 簡谷嵐 陳右晏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34號 原 告 楊錦珍 被 告 葉紫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2號 原 告 邱慧玲 被 告 葉紫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
。 本案由檢察官林淑瑗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詹佳佩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 本案經檢察官康惠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詹佳 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提起上訴,檢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國昌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844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與同案共犯劉景文所共同竊得之娃娃3盒,業經劉景文 變賣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被告從中獲得1,500元等 節,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原易字卷第46頁)
。 本案經檢察官董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雅竹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欄所示之刑 。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並應向檢察官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貳拾
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91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92號 原 告 林正玄 潘聖善 被 告 王詩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簡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