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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筱娟 債 務 人 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吳陳傃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佳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
欄所示之金額繳納裁判費,否則可以視刑事訴訟之偵查結果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可獲有免繳裁判費之利益,二者 究應如何取捨及對原告有利,請原告自行思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瑞光 被 告 陳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 112年度附民字第527號裁定移送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 訟文書之譯本。囑託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或協定之地區 或國家送達訴訟文書者,應依所簽訂之協議或協定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張郁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春秀、李文玲、李成春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 。按分割共有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任子汶 任鑲玹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子玉、于春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楊國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暫依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王桂華 被 告 基隆市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翁群能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俐妤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崗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