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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信辰 債 務 人 陳志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柯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827元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宣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200元,及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朱東光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6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胡宇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9號 債 權 人 大將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國政 債 務 人 曾洪鳳嬌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及自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卓佳賢即卓文鎮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0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黃嫀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 告 邱財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江靜萱 上列當事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
及下列 第二項之判斷,其餘理由省略。 二、本件肇事責任與賠償金額認定: ㈠本件車禍之發生,雙方車輛駕駛人均有過失: ⒈經核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送之道路交通故調查卷 宗(含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紀錄表、現
及下列 第二項之判斷,其餘理由省略。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承保牌照BFH-1221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因 本件車禍受損範圍之認定: 經核閱卷附警方之道路交通故調查資料,可知本件事故乃被
第一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380號 原 告 林秀貞 訴訟代理人 林錦香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387號 原 告 詹吉陽 訴訟代理人 詹聖華 被 告 詹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