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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90公克),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216公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古旭耀部 分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至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 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 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 高法院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 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 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 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5號 原 告 林安慈 被 告 曹溥耘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11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古黃秀枝 古玉佩 古奇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所示,並依原判決之折算標準,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另斟酌被告己○、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所犯各罪彼此之關聯性、侵害法益種類、罪數所反映之人 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
所示之刑。 ㈧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愷他命與毒咖啡包,均屬違禁物, 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分別於被告鄭瑞呈與廖 煥庭、周庭德所犯之罪項下,宣
所示之刑。再審酌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1罪)間 ,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尚屬密接,綜合被告犯罪動機、情節 、手段及態樣雷同、危害性、各罪反應之人格特性、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
。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既已交付主管機關收受, 則該物已非屬被告或共犯所有,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僅附表「沒
欄所示之刑。 ㈤、緩刑及緩刑條件: 1、經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 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見其素行非惡。本 院考量被告所販售之毒品價量非鉅,所犯情節輕微,堪認被
所 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用以製造本案槍 彈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81至 82、84頁),均應依刑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王豐彬 王鴻耀 陳毓麒 被 告 蘇煜翔 台灣三菱電梯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 2所示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另應向檢察官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