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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張繼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天維(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蔡幸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足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林惠敏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詹惠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特別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 本院裁定如下
所示,逾期 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
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謝楊双鳳 訴訟代理人 温鍇丞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舜暄律師 被 告 謝孟璋 訴訟代理人 王仕
,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 ,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 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具體合法、 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廖再興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 告 王翔瑜即王明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