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經檢出混合愷他命、去甲 基愷他命所示二種不同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乙情業如前述, 為違禁物,且為被告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物及預備供販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被告已取得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對價2,500元乙情,據被 告自承在卷(見院卷第63頁),此乃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 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㈥證人陳威裕涉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 偵辦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與本案交 付之甲基安非他命一起買進,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事 實 一、陳耀東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16時31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一號往汐止方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所示之刑。 四、有關沒收之說明: ㈠按沒收標的為違禁物時,因違禁物本身具社會危害性,重在 除去。故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參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附表所示之刑。又其上開2 罪罪刑,分別 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爰依刑法第5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不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沒收部分: ㈠被告上開所犯販賣毒品予證人黃宏鎰部分,依證人黃宏鎰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被告本案強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李國龍所有及管領之悠遊卡 及敬老卡,該等贓物業經員警扣案並已實際合法發還與李國 龍,此有前引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在卷可證,乃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含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楊正義交付簡子倫供本 案所使用之物,業據證人簡子倫於警詢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部分 按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 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所示之刑。 二、再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 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 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 罪責原則,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
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彥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均屬違禁物 ,不
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毒品殘渣袋1個、毒品器具2個等物,此有本院搜索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在卷可憑(見偵卷第58至62頁),被告供稱為周家弘 所有之物,且應為施用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