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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官景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信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五、又本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屬遺產管理人處理事務終 結前,繼續而為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應免徵費 用,故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所預納之程序費用1,000元,應屬 溢繳,本院依職權退還之,附此敘明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2號 聲 明 人 張哲嘉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張恒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25號 聲 明 人 黃建銘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黃木火(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27號 聲 明 人 陳瀅霞 非訟代理人 謝敦堯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水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7號 原 告 潘○蓉 住○○市○○區○○○路000號8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 費用。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關於○○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