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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所示之刑。 ㈥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然因本案 所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即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緩 刑之要件未合,尚無從宣告緩刑。是被告暨其辯護人請求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 本案經檢察官黃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黃仕翰律師 顏名澤律師 被 告 賴咨羽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得易服勞役及拘 役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折算標準,以示 警懲。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張哲維 被 告 曹語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19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2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4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2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4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2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4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3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陳君哲 江彩菊 被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被告持以恐嚇告訴人之刀子1把,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恐嚇犯 行所用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 之,並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於全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電纜線,固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但已實際合法 發還告訴人,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宣告沒收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詹欣諭 被 告 許芳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4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