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 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
及理由要領。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 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 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債權人除前條限 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
灣臺北地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337號 原 告 李強華 兼 訴訟代理人 李莫華 被 告 吳亞倫 兼 訴訟代理人 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呂明芳 訴訟代理人 張瑋娜 張舒涵 被 告 鄭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679號 原 告 陳典南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潘俞儒律師 被 告 三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昱 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孟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第2項 部分,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兩造之聲請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 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 果,無
亦不 得逕以「被告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方式為之,否則即與不真 正連帶債務本旨不符。查本件被告馮裕書、蔡伯泓2人係因 共同侵權行為,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而被告新營醫院係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