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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五、沒收: 本件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0元,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查扣案之開山刀1把,係被告庚○○所有供本案共同犯強制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庚○○於本院供承明確(見本院訴字卷第 20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沈郁智、邱宇謙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 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宣告沒收: 被告將本案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供詐欺集團成員遂 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惟
及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 至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劉奕辰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前某日,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賓哥」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所 組成之詐欺集團。劉奕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38號 原 告 李淑芳 被 告 葉千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0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恩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6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科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1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犯罪所得與洗錢標的之沒收: ⒈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事法律 ,犯後自始坦承犯行,實有悔意,思慮雖屬欠周,然究
所示之刑及定 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扣案搭配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係被告 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諭知沒收。 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共6萬元,為其供承在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四、不予宣告沒收: 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 得,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 產權之問題,是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 追徵,應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筑茵 選任辯護人 潘祐霖律師 黃柏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