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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30號 原 告 張育誠 被 告 劉銘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陳國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陳禹熙 上列當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詠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85號 原 告 王姝郁 被 告 葉進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
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伍、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林正勲、張洧睿、陳韋戎敗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系爭機車維修統一發票、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無資力償還債務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 、身分證件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 至43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其積欠債務並不爭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18號 原 告 李靜怡 被 告 廖威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2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孫宏譯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6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09號 原 告 吳佩珊 被 告 葉堃慶 訴訟代理人 曾思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4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涂雲傑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6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徐伯權 被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9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 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2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 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4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莊幸輯 被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9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林奇 上列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