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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6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一、原告與被告朱仁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6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蔡宜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佩岑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80號 原 告 李佳樺 原告與被告林秀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83號 原 告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閃耀時尚診所間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吳淑楨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幾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明峰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被上訴人 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00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吳崇道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原 告 劉鄧淑月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枝德等人間請求112年度六簡字第213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47號 原 告 振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廣漢 代 理 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逸昇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國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濬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雲林縣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
第1項所示 。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秋霞抗辯:同意原告方案等語。 (二)被告黃明賓、黃惠美抗辯:被告黃明賓有房子即丙屋在系 爭土地上,希望可以分到丙屋座落的土地,被告黃明賓、 黃惠美為姊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王林宮女、曾榮鴻:同意分割,亦同意原告分割方案, 並認無庸鑑價補償。 (二)被告沈富雄、沈明治、沈明壽、沈柏甄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惟具狀以:同意分割,並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