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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許可終止收養之裁定,須待裁定確定時始發生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自確定時起,方依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溯及於收養 成立時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張陳瓊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翁世澤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於113年1月12日所為之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峻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建雄 住○○市○○區○○○路0段0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蒲園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英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德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志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顧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榮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國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貿IC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中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一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