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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份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張文鏵 被 告 簡立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審原簡字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游家菱(原名游惠娥) 被 告 簡立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蔡沅澄 被 告 簡立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審原簡字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徐添進 被 告 簡立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審原簡字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賴明治 被 告 簡立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審原簡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刑法第38條之1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以原物沒收為原則,而 違法行為所得與轉換而得之物(即變得之物),二者實屬同 一,應擇一價值高者沒收,以貫徹任何人不得坐享或保有犯 罪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 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
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油壓剪1支,被 告辯稱為「阿峰」所有云云,然依監視器畫面,係被告持油 壓剪犯案,且其係由其所持之手提袋中取出該油壓剪,其上 開辯詞無從採信,應認係其所有,應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份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
所示之刑;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 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 ,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⑶又本院查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交付上 開金融帳戶資料而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不生 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 固
所 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孫華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㈤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李宜
。 五、依義務告發犯罪 本件起訴書雖記載本件之共犯即「收水手」之林家祥(通訊 軟體Telegram暱稱「Monster」)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另案以112年度偵字第13953號起訴在案云云,然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