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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被告2人因前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等刑事判決被告2人各犯三人以上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39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訴訟代理人 何駿逸 參 加 人 兆豐國際商業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513號 原 告 謝佩珊 寄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士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前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663號 原 告 A女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被 告 呂文聰 佳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924號 原 告 黃雅惠 被 告 易可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998號 原 告 林成熹 被 告 游象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鈞麒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2號 原 告 劉竹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調正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銓泰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玉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清文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5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劉華綾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被 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潘忠 訴訟代理人 吳承恩
。 六、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 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 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依 聲請人之收入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蔣得忠
欄第一項中關於「原告丁○○新台幣224,527元 …乙○○新台幣226,929元、丙○○新台幣270,009元…、施馬保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丁○○新台幣304,534元…乙○○新台幣306, 929元、丙○○新台幣350,009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丁文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江進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3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蔡嘉汶 債 務 人 李志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陳美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陳美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