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冠儒與饒政欽(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27號判決判處 罪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上午7時32分前某時許,由黃冠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添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公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禎和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澴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羅羽岌 被 告 蔡碧壽 彭智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沒收 一、依現存卷證無從認定被告對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所交 付財物有何事實上支配管領權,爰不宣告沒收。 二、被告因提供本案行動電話門號與「陳育德」使用而獲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 前2
所 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侵占之普通重型機車1輛(價值新臺幣1萬3000元), 為其犯罪所得,因尚未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之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本案所竊得之味全牌
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㈧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到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 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之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取之汽車卡鉗2 個及汽車
所示之刑 ,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被告2人據以向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土地登記申請 書、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土地所有權狀2份、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2份、印鑑
所示之 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幫助之詐騙份子雖向告訴人詐得金錢,然依卷內資料 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已因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行為實際
所 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 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2人所幫助之詐騙犯罪者雖向告訴人詐得金錢,然依卷 內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確已因幫助詐欺及幫助洗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法定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與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未合,被告縱受6月 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尚不得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
欄所示之刑。本院審酌各 情,認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