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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湘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964元,及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莊永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204元,及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何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959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9號 債 權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 債 務 人 許鈞恩 曾冠羚 一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29,49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361號 原 告 永亨明基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璿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749號 原 告 陳韋廷 訴訟代理人 廖彤鎔 被 告 南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巨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第2項所示。 五、據上所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與理由矛盾」、「違 反經驗與論理法則」等違誤 1、原審判決主文第2項諭知為「確認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四 日亞洲台北山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通過「修正亞洲台 北山城社區管理規約第十七條二、管理費之收繳」討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慧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慧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賴鴻岳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 告 連益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簡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4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賴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顏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許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奎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