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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敘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賴薇曲 被 告 朱帟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3 年度中簡字第163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戒。 (五)沒收: 1、被告固有將本案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 一般洗錢犯行,惟本案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獲得任何積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黃美玉 被 告 黃唐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姚玉沛 被 告 魏俊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703號,改分為113 年度交簡字第98號),經原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黃廣昌 被 告 魏俊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703號,改分為113 年度交簡字第98號),經原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張文雀 訴訟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陳姿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 年度交簡字第6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許孟庭 被 告 林金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15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 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 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資警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黃凡
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 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 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 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