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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236元整,及自民國112 年11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被 告 陳昆隆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
第1項至第10項所示之金額及如主文第1項至第10 項所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宣告假執行者,其金額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第1、2項所示。核原告所 為追加被告、變更聲明,係基於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同 一基礎事實,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
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 ㈠村田莊公司於103年間取得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0○0 00○000地號4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被告前於1 07年12月3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宜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417元,及其中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雅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466元,及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明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1,799元,及自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馨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1,295元,及自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708元,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鄧宇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068元,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潘佳音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陳昆男 一、債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秉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8,866元,及如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治政即張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