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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冠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參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婷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蘇恒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陸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建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士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力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壹佰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盧欣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宇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謝凱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李容端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
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
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
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
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