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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疏忽 而觸犯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此次因一時 疏忽而觸犯刑章,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預先賠償40萬元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士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1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 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係採限制加重原則,本 院審酌被告2次竊盜犯罪,均為財產犯罪,犯罪時間僅在數 日內,侵害對象相同,及所得財物價值等情,定如主文所示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李冠儀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有前 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應由檢察官 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依前開說明,本件 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 時,再就
,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 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提起公
所示之刑。未扣案之 玻璃球1個,固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施用毒品所用,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44頁),惟被告陳稱其於施用毒品 後即已丟棄,本院衡酌該物品取得容易,且沒收與否對犯罪 之預防及公共安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是被告 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說明。至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
。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