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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第1項所示。又聲請人依 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均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范綩容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鍾承恩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覺華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
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兩造陳明願供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除本判決第4項部 分金額在50萬元以下,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外,其餘經核均 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48號 原 告 李國晴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被 告 李永芳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 歐苡均律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2號 原 告 李彬源即奇閣創意系統家居 被 告 王冠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34號 原 告 雲君豪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和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敦承 訴訟代理人 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