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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侵占本案皮夾中之2,500元紙鈔,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健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雋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另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幫助犯 行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分得詐欺所得之 款項,是被告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得應
所示之刑,並就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主張稱:查被告前於5年內無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情形,素行尚佳,並於審判程序 坦承犯行,顯有悔意。且被告已與到庭之被害人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徐嘉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暉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0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 之刑。另就被告所犯2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 考量2次犯行時間相近,其行為同質性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 高),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沒收: ㈠經查,被告係透
所示之刑,並就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五、另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幫助犯 行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分得詐欺所得之 款項,是被告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曾冠彰 被 告 羅晉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邱彥霖 被 告 羅晉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友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533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
所示,以資懲儆。 (十)沒收 1、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被告 犯附表壹編號一、三至八犯罪所用之物;附表貳編號七至九 所示之物,亦係被告所有供被告犯附表壹編號四犯行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