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本件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公證款」公文書1紙,係 由被告提出交予告訴人行使,已非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所有,固不得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印」之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為刑法第95條所明定。經查,被告為 越南籍之外國人,其在臺居留許可因經雇主通知連續三日曠 職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誠 選任辯護人 趙耀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院 偵字第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吳宜真 被 告 袁禎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40號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56號 原 告 陳怡慈 被 告 孫堂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5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扣案之殘渣袋5包、吸管1支、玻璃球1個,皆以乙醇沖洗, 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 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