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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依刑法 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固非可取,惟審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 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之。其餘扣案之咖啡包殘渣袋2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中諭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94號、第522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聲請書附件一覽表誤載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所示),有各該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
所示。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 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所示,並就 附表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符合罪刑相當及量 刑比例之原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
所示。另附表編號2記載宣告併科 罰金新臺幣20000元確定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 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罰金刑併執行之, 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