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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鑑驗分別含有第一、二 級毒品成分,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二、三 所示之物,因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竊得之犬隻已 返還告訴人,依前揭規定自毋庸諭知沒收。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日本-中華臺北,112 年12月10日,時間18:30,座位第34排12號、第34排13號) 門票2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本件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
第1項所示。 四、扣案之類似真槍之鎮暴槍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208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太行 上列第三人即參與人因本院11
。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邱筱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邱筱涵
第二項所 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⒈被告固將本案帳戶交付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及洗錢未遂 之犯行,惟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之犯行均全盤否認,故本院無 從依其所述
。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印山提起上訴,檢察官 吳協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欄第1 項、第3項所示之刑等旨。茲予以引用。 (二)盧友文上訴意旨略以:家父已退休,弟弟在監服刑,家中經 濟都由我負擔,知道自己做錯事,也與告訴人和解,願意承 擔,請從輕量刑,並願意提供義務勞務或接受法治教育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臧○○ 選任辯護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2號,中華民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欄所示之刑,且進一步說明不予定應執行刑之理由 ,以及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獲取之報酬即犯罪所 得,在各該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就被告於本案所提
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葉容慈 被 告 蔡李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5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