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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陳德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被 告 吳旗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陳義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5號 原 告 黃美淳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承勳律師 被 告 鍾團春 兼 訴訟代理人 林士欽 上列當事人
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邵順利、邵順鳳:同意原告請求。 (二)被告邵順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為被告邵順富之債權人,而附表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 債 權 人 周家弘 債 務 人 侯文善 債 務 人 林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蕭宜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吳瑞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