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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 本案經檢察官粘鑫偵查起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欄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 無不合,量刑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罪責原則 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未逾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 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14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事實欄一、㈠犯行所竊得之黃金項鍊1條(價值8萬元), 屬被告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 或賠償告訴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
欄所示之刑,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 徒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孟玉梅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提供上開郵局帳戶予「周彥凱」使用已取得新臺幣(下 同)3,000元報酬一節,業據其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復有網 銀交易明細擷圖1張在卷可參(見同上偵卷第42頁、第71頁
所示之刑,並諭知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卷內尚乏被告確有因本件幫助 洗錢等犯行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 關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39號 原 告 陳家禾 被 告 柯志忠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1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019號 原 告 王春憲 被 告 梁千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7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本件經檢察官劉新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冠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六、沒收: 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提起公訴,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 本案經檢察官陳冠穎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欄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至17、54、65所 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18至53、55至64、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 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 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1.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被告知道詐欺集團已經嚴重侵 蝕社會治安,破壞人際間的信任,也造成很多人損失巨額 財產,痛苦不堪,卻仍
。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