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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 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 ,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
所示(不包括附表 編號8所示併科罰金部分)。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 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6至8所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
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3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如附表 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 ,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
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3之判決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僅 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 告之刑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均有宣告併科罰金刑 ,惟此並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
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婉香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蔡永勝 被 告 劉銘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上易字第181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 吳彥霖所犯本件犯行,固值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被告固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使告訴人及被害人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