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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 正,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 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 原 告 張春帆 被 告 林純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58號詐欺等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部 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前無任何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認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所為固非可取,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當
」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許東村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許東村與綽號「阿明」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被告賴信儒、陳乃如、葉忠和、傅亜芳及徐煥哲均尚有其他 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或業經判決,而有與本案併同定其應 執行刑之可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繫屬案 件簡表在卷可參,為減
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海洛因,附表 編號2所示之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屬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規定
第1項至第2項所示之刑,併均諭 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至被告莊枝財及其辯護人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 莊枝財之刑度,並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惟被告莊枝財與前 揭被害人成立調解後,僅給付數期即毀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39號 附民原告 王品傑 年籍與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葉忠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48號、112年度訴字 第465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59號 原 告 李宛融 被 告 許萬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 原 告 張雅惠 被 告 許萬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61號 原 告 胡家溱 被 告 許萬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62號 原 告 莊雅雯 被 告 許萬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