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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黃祥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永遠(男、民國0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林俊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秀貞(女、民國00年0
關於訴訟 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聲請人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中需 由相對人負擔而應由其給付予聲請人者,即為81,040元,爰 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劉家沁即王家沁即劉嘉慶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林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翰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楊志恒 被 告 楊仕明 楊碧蘭 楊碧玉 楊雅鈞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劉致宏 郭麗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怡馨律師 許念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汪順生 被 告 照會鐵材行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苰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王柏翔即豐合企業社 代 理 人 謝碧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