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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瀚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戰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名義即華育婦產科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承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和瑞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彩岑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鈞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亭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政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芳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宇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可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鶴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數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婷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宜佳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萍(即鄭芯耘之繼承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林珍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佳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村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明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國盛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欣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