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0號 自 訴 人 群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亞璇 自訴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王進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揚仁 法官 陳振謙
。 本件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雖將本案帳戶提供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 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 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30號 原 告 劉思岑 被 告 郭文財 上列被告郭文財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9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03號 附民原告 曾韋翰 附民被告 NGUYEN VAN PHU(越南籍) 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至被告雖主張希望可以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本院認猶嫌 過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
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諸情狀,諭知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所 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 管1個,因與毒品混合無從分析剝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2個,係被告所有 ,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